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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略) (略) 招标办供应商记分管理办法
(试行)
为进一步加强供应商管理,营造公平竞争、合规高效的采购环境,特制定《 (略) (略) 招标办供应商记分管理办法》,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适用范围
本办 (略) 自主采购项目,自采购项目报名至成交通知书发出环节供应商管理,自主采购范围参照《 (略) (略) 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》。
二、记分规则
采取记分制考核,年度总分为12分,按自然年份进行考核,供应商出现以下情形,经查实后予以考核扣分:
1、关联供应商同时参加采购,自行或请托他人干扰采购活动,出现围标、串标、陪标等情形,扣12分。
2、利用“红包”、“回扣”等情形行贿采购相关人员,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,扣12分。
3、伪造标书、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,承诺实际无法兑现的产品性能、履约能力,扣12分。
4、提交实质性响应文件后退出采购项目,违背诚信原则,影响采购活动开展,扣6分。
5、不按规定制作标书,标书内容不清晰、不明确,参数条款未提供支撑资料,扣6分
6、 (略) 授权代表对投标产品性能不熟、价格不清,扣3分。
7、接受项目评审时间安排,评审现场迟到,影响评审进度,扣2分。
8、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问题,经评审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讨论认定,根据问题性质予以扣分。
三、处罚规定
1、供应商一年内扣分累计扣分大于6分,列入“灰名单”,半年内 (略) 采购项目。
2、供应商一年内扣分累计达12分,列入“黑名单”,不允 (略) 采购项目。
3、供应商相关失信、违纪、违法等行为,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,依法依规处理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由招标办组织实施,院纪检监察部协助监督。
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
内容包含关键词:嘉陵江大桥 土建
招标进展阶段:报名中...
附件类型:标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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